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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國立清華大學 奈米工程與微系統研究所所學會組織章程
九十六年十一月八日所學會訂定

  • 第一章 總則
  • 第 一 條 本會全名為「國立清華大學 奈米工程與微系統研究所所學會」,以下簡
    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基於研究生獨立自治之原則,並為宣導清華大學奈米工程與微系統研
    究所學生公共事務,推展各類活動,活絡所上各研究生與實驗室間之互
    動,提升學術風氣,並反映學生意見,特成立此組織。
    第 三 條 本會為代表全體國立清華大學奈米工程與微系統所學生之最高自治團體。
    第 四 條 本會設於國立清華大學。

  • 第二章 會員
  • 第 五 條 國立清華大學奈米工程與微系統研究所學生皆為本會當然會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皆有參與本會活動及使用本會器材設施之權利。

  • 第三章 行政部門
  • 第 八 條 本會之全體行政部門成員如會長、副會長及各組組長皆由學生代表出任。
    第 九 條 本會設會長、副會長各一人,行政部門之組長四人,任期一年,時間由每
    學年度開始之第一學期至第二學期為止,不得連選連任。
    (一)會長為本會最高行政首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得授權
    發表本會聲明。
    (二)副會長應協助會長,並於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時,代行其職權。
    第 十 條 本會應設下列各行政部門,其職責如下:
    (一)總務組:
    1、管理本會經費及財產。
    2、保存本會財政記錄,並向所長與學會提出財務報告。
    3、協助會長提出各項活動預算案。
    (二)活動組:
    1、策劃並舉辦學術、體育、娛樂性活動,推動校內外活動。
    2、協調各類活動場地安排、租借與人員調配。
    3、設備佈置與活動安排。
    (三)公關組:
    1、對外廠商接洽與採購。
    2、校外資金募集。
    3、校內經費申請。
    4、受理有關學生福利之申訴。
    (四)文宣組:
    1、DM文宣與海報之製作與設計。
    2、活動之網路宣傳與電子郵件發送。
    3、本會網站建立與維護。
    本會設行政規劃會議,由會長、副會長、各組組長及學生代表組成,議決本會每學年重要行政、活動事務。所學會會長得視實際活動需要,於任期之內增設其他部會,經學生代表同意後成立,增設部會之成立於該提案活動結束後自動無效。

  • 第四章 學生代表
  • 第十一條 學生代表設置得因本所學生人數增加而擴增人數,且學生代表為各老
    師研究室至少推派一人,而研究群學生較多之實驗室以五人為一基數,每
    五名學生推派一名代表,依此類推。(在職生除外)
    第十二條 學生代表為本會最高民意機構,由各個研究室推派代表組成,代表會員
    行使職權。
    第十三條 學生代表之職權如下:
    (一) 監督學生會部門之各項活動。
    (二) 議決學生會執行之重要事項。。
    (三) 對會長提名之各部部長行使同意權。
    (四) 負責調查反映學生意見。
    第十四條 學生代表任期一年,時間由每學年度開始之第一學期至第二學期為止,
    不得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 學生代表因故不能與會時,得推薦代理人,行使除表決權外之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 學生代表會每學期至少應召開常會二次。

  • 第五章 選舉罷免
  • 第十六條 本會會長由學生代表選舉之,須經學生代表全體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第十七條 本會會長及各組組長之選舉將訂於每學年度第二學期末舉行。
    第十八條 會長因故出缺,應舉辦會長補選,但其所餘任期不足六個月時,不予補選。
    第十九條 本會會長之罷免,須經學生代表全體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四分之
    三以上同意,始得罷免。如經通過,立即生效。
    第二十條 如遇前條情形,須於罷免後一個月內另行補選。新任會長之任期至前任會
    長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二十ㄧ條 會長如認定各組組長有不適任之情形時,得撤換之,並須由會員中另尋
    適任人選遞補。

  • 第六章 輔導單位
  • 第二十二條 國立清華大學奈米工程與微系統研究所所長為本會當然指導教授,也可由本所所長另行指派本所教師擔任指導教授。當決策及執行會務有困難,應呈報所長或指導教授裁示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應敦請所長指派老師,輔導本會有關部門之工作,以提供本會諮
    詢,協助解決困難。

  • 第七章 經費
  • 第二十四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為:

  • 本會經費不向學生另收會費,若舉辦大型活動則酌收相關基本費用。
  • 奈米工程與微系統研究所補助金費。
  • (三) 學校社團補助經費。
    (四) 相關單位之補助經費。
    (五) 其它收入。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之使用:
    (一) 經費之分配運用,由本會編列活動預算,經所長審查核准。
    (二) 其餘收入由學生會運用。
    (三) 預算審查辦法另訂之。